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应该由谁书写?


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的书写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刑事诉状,一般由检察院来书写。这是因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通常不属于自诉案件类型。在我国,自诉案件有特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像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等;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不在这些自诉范围内,所以刑事部分多由检察院负责撰写诉状提起公诉。 其次,如果是附带民事诉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都可以书写。当事人就是与该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受害者本人。代理人可以是受害者委托的律师,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能够更准确、规范地书写附带民事诉状,清晰阐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当事人自己书写时,要注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来,包括明确原告和被告信息、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等。要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总之,刑事部分多由检察院书写,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书写的权利和可能。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来处理起诉状的书写问题。 相关概念: 刑事自诉案件:就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