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指导法律不受理?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法律通常不受理针对行政指导提起的诉讼,主要原因如下:首先,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它不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强制性的影响。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行政指导,不接受也不会面临直接的法律制裁。例如,政府部门建议企业采用某种环保生产技术,企业可以选择采纳或者不采纳,不会因为不采纳而被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一般指的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不具备这种强制力,所以通常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其次,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角度来看,如果对行政指导也予以受理,会使法院面临大量不必要的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行政指导更多的是一种倡导和建议性质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导相对人做出更有利于公共利益和自身发展的选择,而不是对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约束。如果相对人因为不接受行政指导而产生了不良后果,这更多是其自身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所致。 最后,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如果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可能会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指导职能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指导措施。 不过,如果行政机关以行政指导为名,实际上实施了具有强制力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可以就这种实质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例如,行政机关以指导为名,强迫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或服务,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单纯的行政指导,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