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猥亵幼女罪是一群流氓精英的胜利?
我看到有说法称猥亵幼女罪是一群流氓精英的胜利,我不太理解这话的意思。猥亵幼女肯定是很恶劣的犯罪行为,怎么会和流氓精英胜利挂钩呢?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该怎么理解这句话背后可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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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标题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且容易引起歧义。“猥亵幼女”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指的是,通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性侵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设立猥亵儿童罪是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对弱势群体的有力保障,而不是所谓“流氓精英的胜利”。“流氓精英”这种表述不知从何而来,但可以明确的是,法律对于猥亵儿童这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是持严厉打击态度的。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会依法进行惩处,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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