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为什么偏向女方?
我最近在研究婚姻法,发现好像在很多规定上都对女方更有利。比如离婚财产分割之类的,感觉女方能得到更多照顾。我想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是基于什么考虑和法律依据才让婚姻法有这样偏向女方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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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且该法律并非是偏向女方,而是在保障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一定的倾斜性保护。 在婚姻关系中,由于生理、社会分工等多方面原因,女性往往在家庭生活中承担较多诸如生育、照料老人孩子等家务劳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并非是偏向女方,而是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合理补偿,如果男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同样适用该规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照顾女方,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方面可能相对男性处于劣势,为了保障离婚后女方的基本生活,给予适当照顾。但如果男方也存在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也会综合考虑。 此外,在一些特殊时期,法律也会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些特殊生理时期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更多的关怀和保护。总之,法律并不是偏向女方,而是从公平正义出发,保障婚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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