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名为什么不取消?
我有点不太理解聚众淫乱罪存在的必要性,感觉现在社会观念也开放了,这类行为好像也没直接伤害到他人。我想知道为啥法律不取消这个罪名呢,它存在有什么重要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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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这个罪名不取消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来看,法律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工具。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聚众淫乱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 从法律规定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聚众淫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再者,保留聚众淫乱罪也是对公众道德情感的一种保护。社会大众普遍对这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如果取消该罪名,可能会引发公众的道德恐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从法律的指引作用来讲,法律的存在可以引导人们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避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存在向社会传递了一种明确的信号,即这类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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