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有哪些法律常识?


劳务派遣有不少重要的法律常识。首先,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其次,用工比例也有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再者,涉及三方的合同与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法律关系上,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在薪酬福利方面,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提供同工同酬的待遇,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最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相关概念: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总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