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看守所两个多月还没判刑是怎么回事?

我有个朋友进看守所都两个多月了,到现在都还没有判刑。我不太懂法律程序,就想知道这是正常的吗?一般要多久才会判刑啊?是哪里出问题了吗?我很担心他的情况,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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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后,并不会马上就判刑,整个过程需要经历多个阶段,这期间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进看守所两个多月还没判刑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首先,从侦查阶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侦查阶段就可能会花费两到三个月的时间。而且,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并且,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由于刑事案件涉及众多环节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最终判刑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进看守所两个多月还没判刑,很可能是案件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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