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强奸罪只针对女性?
我有点不太理解,在新闻里看到强奸罪好像基本都是男性侵犯女性的案例,法律上感觉也主要是保护女性。我就想知道为啥强奸罪只针对女性呢,男性被侵犯就没办法用强奸罪来维权吗?是有什么特殊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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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法律认知里,强奸罪确实曾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从法律概念来讲,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能看到,条文明确提及了‘妇女’‘幼女’,这是在当时立法背景下,考虑到女性在生理和社会地位上相对弱势,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所以着重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保护。 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法律也在不断完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把‘猥亵妇女’修改成了‘猥亵他人’,‘他人’就包含了男性。也就是说,如果男性遭遇性侵害,虽然不能以强奸罪来定罪,但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来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进步。所以说,现在法律不只是单纯保护女性,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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