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其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我在一些法律案例里看到,有的人只是指挥犯罪,自己没直接动手,可最后却要对指挥的全部犯罪担责。我不太理解这是为啥,是只要指挥了就都得担责吗,法律依据是啥呢,想搞清楚这里面的门道。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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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要求指挥者对其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主要是基于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不仅包括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也包括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分工协作。


指挥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他们在犯罪活动中起着组织、策划、领导的关键作用。他们通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对整个犯罪活动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当对其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这意味着,在犯罪集团中,作为首要分子的指挥者,不管他是否具体参与了每一起犯罪行为,都要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指挥者如果起到主要作用,也应当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从法律的目的来看,让指挥者对其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只处罚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不追究指挥者的责任,那么就会有很多犯罪分子通过指挥他人犯罪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显然不利于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这也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即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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