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利用他人’该如何理解?
我在了解刑法知识时看到‘利用他人’这个名词,不太明白它在刑法里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它涉及哪些情形,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判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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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利用他人’这一概念往往和间接正犯等法律情形紧密相关。间接正犯是指那些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的人。通俗来讲,就是自己不亲自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借助他人之手来达成犯罪目的。 从构成要件上看,利用者主观上要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利用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通过被利用者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甲明知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却故意教唆乙去盗窃他人财物,甲主观上就有利用乙实施盗窃犯罪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利用者要实施了利用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多样,可能是欺骗、胁迫、教唆等。例如,甲欺骗乙说某件物品是自己的,让乙去帮自己取回,实际上该物品是他人的财物,甲的这种欺骗行为就是利用乙实施盗窃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间接正犯’这个术语,但相关的定罪量刑原则是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要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由于其对整个犯罪过程起到了支配和控制作用,所以要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利用他人’实施犯罪,关键在于看利用者是否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被利用者是否成为利用者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果利用者通过各种手段使被利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利用者就构成间接正犯,要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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