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教唆与民事教唆为什么不一致?
我不太明白在法律里,刑事教唆和民事教唆看着好像都是教唆别人做事,可为啥就是不一样呢?我想知道这背后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有这样的差异,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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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教唆和民事教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 从法律定义上来说,刑事教唆指的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唆使的行为针对的是犯罪活动,一旦被教唆者实施了相应的犯罪,教唆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张三教唆李四去盗窃,李四实施了盗窃行为,张三就构成刑事教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民事教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教唆另一方实施侵权等民事违法行为。比如甲教唆乙损坏丙的财物,乙实施了该行为,这就属于民事教唆。民事教唆引发的是民事责任,通常是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者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目的和调整范围不同。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刑事教唆涉及的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其责任后果更严重。而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教唆针对的是民事侵权等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其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救济方式,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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