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对于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了解刑法知识时,对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不太清楚。比如在一个犯罪事件里,怎么判断哪些人是从犯,哪些人是教唆犯呢?我想知道法律上具体是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这两类人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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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从犯和教唆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看从犯。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俗来讲,就是在犯罪活动里,不是主要的策划者、实施者,但对犯罪的完成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次要作用,一般是指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但相较于主犯,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推动作用较小。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主犯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从犯在门外望风,望风行为虽然对盗窃成功有一定帮助,但相对主犯直接盗窃的行为而言,作用就是次要的。而辅助作用则通常表现为为犯罪提供工具、创造条件等行为,像为抢劫犯提供作案用的刀具等。 再说说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甲通过不断劝说、诱惑乙去实施诈骗行为,最终乙听从了甲的教唆去进行诈骗,那么甲就是教唆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教唆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只是在教唆者的鼓动下提前或更加坚定地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教唆者是否构成教唆犯,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总之,准确认定从犯和教唆犯,对于正确适用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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