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有哪些规定?


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受到侵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特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公共环境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首先,关于可以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其次,在诉讼的管辖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再者,关于诉讼的证据问题。在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损害结果等相关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让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公共环境权益。 最后,关于诉讼的判决执行。如果原告胜诉,被告需要按照判决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的款项,一般会专门用于环境修复等公益用途。同时,法院也会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保护。 总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是保护我们生活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公共环境权益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