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有点不太理解。我想知道这两者为啥不能完全划等号呢,是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不一样的情况呀?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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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要对某件事负责的人或者单位。违法主体则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做了违法事情的人或者单位。 之所以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是有多种原因的。首先,在一些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责任主体可能会扩大。比如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就是实际的违法主体,但基于法律规定成了责任主体。 其次,在代理关系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但责任却要由被代理人承担,此时违法主体是代理人,而责任主体是被代理人。 再者,对于一些特殊主体,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他们本身由于认知和行为能力的限制,可能不被认定为完全意义上的违法主体,但他们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责任主体。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监护责任的规定。所以,由于法律规定、代理关系、特殊主体等多种因素,导致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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