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定侵犯了犯罪客体吗?
我不太理解犯罪客体这个概念,想知道是不是只要构成犯罪,就肯定侵犯了犯罪客体呢?我对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希望能弄清楚这个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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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伤害到的那个‘东西’,这个‘东西’不是具体的物品,而是像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抽象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原理和规定来看,犯罪是一定侵犯了犯罪客体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犯罪行为必定会对某一种或多种社会关系造成侵害,也就是侵犯了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犯罪客体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犯任何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比如,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它保护了更重要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以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盗窃罪,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这个行为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社会关系,也就是侵犯了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如果没有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比如拿自己借给别人的东西,那就不构成盗窃罪。所以,综合来看,犯罪必然侵犯了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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