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找关系可以在家坐牢?
我听说有些犯罪的人,通过找关系就能在家服刑,不用去监狱。我不太理解这是怎么回事,法律不是应该公平公正的吗?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那背后的法律依据或者操作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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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不存在所谓“找关系在家坐牢”这种违反法律公正原则的情况。不过,有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不在监狱等场所服刑,而是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简单来说,就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此外,暂予监外执行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如果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并不存在通过找关系就能在家服刑的情况,任何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都要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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