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为什么会出现补税的情况?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出现补税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在两个或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基本减除费用就是每月5000元的扣除标准,每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比如,小李在A公司和B公司同时任职,两家公司在预缴税款时都给小李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这样就导致预缴税款减少,汇算清缴时就可能需要补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取得收入时是按不同的预扣率预扣预缴税款的,而汇算清缴时是将这些收入和工资薪金合并按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小张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预缴税款为0,但他有一笔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劳务报酬预扣率为20%,预缴税款4400元。汇算清缴时,将工资和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发现适用更高的税率,就需要补税。 三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比如,小王为一家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企业没有为小王申报这笔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小王自己也没有及时申报,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将这笔收入补充申报,从而可能产生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