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个税汇算清缴时要补税?


个税汇算清缴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与已预缴税额进行对比,多退少补。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在个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税。 首先,从多处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简单来说,就是你在一年里从多个地方获得了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这些收入加起来,在扣除了专项扣除(比如社保、公积金等)后,超过了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多处取得收入时,不同的支付方可能都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了预缴,而汇算清缴时是合并计算,就可能出现适用更高税率的情况,从而需要补税。 其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低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这三项所得在平时预扣预缴税款时,有其特定的预扣率。但在汇算清缴时,要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平时预扣率低,汇算时就可能需要补税。例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适用20% - 40%的预扣率。而综合所得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当合并计算后,可能会发现需要补缴税款。 最后,在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比如你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像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但在预缴时没有申报扣除,那么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些项目后,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对应的税率可能降低,但由于之前预缴的税款较多,就需要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