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中销售无形资产为何包含商誉?
我在了解增值税征税范围时,看到销售无形资产里包含商誉,不太理解为啥商誉也在这个范围里。商誉不像一般的实物资产,它比较抽象,我想知道法律把它纳入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是出于什么考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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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商誉和销售无形资产。商誉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它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销售无形资产,就是把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进行售卖。 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里,将销售商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有其合理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销售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无形资产包括了商誉等。 把商誉纳入征税范围,主要是基于税收公平和经济实质的考虑。从经济实质方面看,商誉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当企业将商誉进行转让销售时,会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如果不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就会造成税收漏洞,使得一部分经济活动逃避了纳税义务,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说,对销售商誉征税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等行为经常涉及到商誉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征税,能够使税收制度更加完善,覆盖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所以,综合考虑税收公平、经济实质以及税收征管等因素,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无形资产中的商誉纳入其中,是符合我国税收制度和经济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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