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为什么能够避免重复征税?


营改增,简单来说就是把以前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的计税方式有很大区别,这也是营改增能避免重复征税的关键所在。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特点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比如,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项目,营业额是100万元,营业税税率是5%,那么这家公司就要缴纳100×5% = 5万元的营业税。如果该建筑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分包款。但在计算营业税时,还是按照100万元的营业额来征收,分包出去的20万元不能扣除。这就导致了对这20万元的重复征税,因为分包公司拿到这20万元后,也需要按照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还是以上面的建筑公司为例,假设这家建筑公司取得100万元的收入,成本是80万元(包括支付给分包公司的20万元),那么增值额就是100 - 80 = 20万元。如果增值税税率是10%,那么这家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20×10% = 2万元。在增值税的计算中,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就避免了对已经缴纳过税的部分再次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就是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营改增通过改变计税方式,从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转变为按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