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执行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吗?


在探讨是否会执行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担保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得到清偿时,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那么通常不会执行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但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就不足部分要求一般保证人用其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来偿还。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用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来偿还剩余债务。 此外,如果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担保人一般无需用其他财产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约定,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且抵押物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执行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 综上所述,是否会执行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取决于担保的类型、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以及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等因素。在实际情况中,担保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和自身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