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会执行担保人吗?


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是否会执行担保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有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比如,朋友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借款,当朋友无法还钱时,债权人通常要先通过拍卖、变卖房子等方式来受偿。只有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能要求担保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要是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更多的选择。债权人既可以选择执行抵押物,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抵押物的变现难度、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等,来决定采取哪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不管是否有抵押物,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就可以依约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有抵押物时是否执行担保人,关键在于担保类型、抵押物提供者以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等因素。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当事人应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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