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外面欠钱,房子会被收走吗?


要判断男方在外面欠钱时房子是否会被收走,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 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自己的名字借债,并且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比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家庭共同债务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而夫妻双方没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来偿还,那么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的,也就是可能会被收走。例如,男方为了给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而借款,这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无法偿还,房子可能会被用于偿债。 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男方私自借款去投资高风险的生意,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这种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此时,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用房子来偿还男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而房子又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比如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方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房子如果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女方所有,一般就不会被收走。 **二、离婚后的情况** 如果在离婚时,已明确房屋为女方所有,并且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那么男方在此后发生的债务通常并不能够引起撤销或者收回该房产的可能性。因为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处理方式均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协议与安排。 然而,当遇到某些特定情形之时,如男方在离婚之前产生的债务主要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进行共同事业营运所需,而债权方又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话,那么债权方便有可能提出将该房产用以偿还债务的要求。例如,男方在离婚前为了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而借款,离婚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途,就可能要求用房产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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