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超过二十年是否还会被追责?
我之前被人冒名顶替上学,当时因为一些原因没追究。现在都过去二十多年了,最近才又想起这事。我就想问问,这种冒名顶替超过二十年的情况,还会不会对冒名顶替的人进行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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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超过二十年是否还会被追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追诉时效这个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冒名顶替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冒名顶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这个条文来看,冒名顶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冒名顶替行为的追诉时效是五年,超过五年通常就不再追诉了。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如果当时已经立案或者被害人提出过控告但未被立案,即使超过二十年,依然可能会对冒名顶替者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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