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轨并与小三生一孩子,是否要被开除?
我所在的单位有个在编人员出现了这种情况,大家都在讨论单位会怎么处理他。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知道这种行为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分,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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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轨并与小三生一孩子,是否会被开除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 首先,从行政处分的角度来看,若国家公职人员犯有包养情妇且与之生育子女的行为,通常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这是因为公职人员需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规定、纪律原则以及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其次,当所犯过失较为严重时,可能会面临降职乃至撤销职务的惩罚。比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教养关系、上下级关系或是其他类似情形与他人发生不当性接触,对公职人员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最后,若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就可能会被开除。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包养情人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有包养情人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该在编人员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有可能被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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