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用会被驳回吗?


在探讨商标转用是否会被驳回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商标转用的含义。商标转用,通俗来讲,就是将原本用于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到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原本一个商标是用在服装上的,现在想把它用在食品上,这就属于商标转用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进行的。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商标专用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只能在其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该商标。 当进行商标转用时,相当于要在新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该商标,这就需要重新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新申请的商标转用存在以下情况,就很可能会被驳回。 首先,如果转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商标局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这是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保护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已经有一个“可口可乐”的商标注册在饮料类别上,如果有人想把类似的商标转用到饮料类别上,就会因为近似而被驳回。 其次,如果转用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可能会被驳回。《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一般是不具有显著特征的。 此外,如果商标转用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禁止性规定,如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也会导致申请被驳回。《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 综上所述,商标转用不一定会被驳回,但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商标转用之前,建议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和评估,以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