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后撤诉,诉讼费如何计算?
我之前起诉了一个案子,后来变更了诉讼请求,现在又打算撤诉。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变更诉请后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是怎么计算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免得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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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变更诉讼请求后撤诉的诉讼费计算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诉讼费。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而其他诉讼费用则是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也就是说,诉讼请求数额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 而关于撤诉,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在变更诉讼请求后又申请撤诉的情况,首先会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础,然后按照减半的原则来最终确定当事人需要交纳的诉讼费。 举个例子,如果一开始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对应的案件受理费是 1000 元,后来变更了诉讼请求,根据变更后的请求金额计算出案件受理费为 800 元,此时若当事人申请撤诉,那么实际需要交纳的诉讼费就是 800 元的一半,即 4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算主要是针对案件受理费。对于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通常是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由相关当事人承担,一般不存在减半的情况。另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还涉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情况,诉讼费的计算会更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总之,变更诉讼请求后撤诉的诉讼费计算关键在于先确定变更后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再在此基础上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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