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有哪些程序以及相关知识?


工伤仲裁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仲裁的程序以及相关知识。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仲裁的前置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果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接下来进入仲裁程序。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工伤仲裁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者要了解相关程序和知识,在遭遇工伤纠纷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