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程序有哪些?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它能够让受伤的劳动者准确评估自身伤残程度,从而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待遇。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工伤伤残鉴定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接着是审核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之后进入鉴定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最后是结论与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