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我受了工伤,现在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我能拿到多少补偿,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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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的一定经济补偿。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弥补他们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工伤职工,如果其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偿金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小李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因工伤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获得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3.5×5000 = 17500元。若小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所在地区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5个月和25个月的本人工资,那么他还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000 = 7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00 = 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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