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聚众淫乱罪,但是对相关说法有些拿不准。想知道关于聚众淫乱罪,一般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的说法,比如对其构成要件、处罚规定等方面的错误认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帮助我正确理解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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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关于该罪容易出现的错误说法以及正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有人可能错误认为偶尔的多人性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强调的是“聚众”和“淫乱活动”,并不以是否偶尔为判定标准,只要符合聚众且实施了淫乱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比如三人以上基于自愿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性活动等情形,就可能涉嫌此罪。 其次,也有人会错误觉得只有公开进行的淫乱活动才构成犯罪。实际上,聚众淫乱罪并不要求行为是公开进行的,即使是在私密场所进行多人淫乱活动,只要符合聚众淫乱的构成要件,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该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私密进行也不影响其犯罪性质。 还有人错误认为参与聚众淫乱的都是首要分子。其实,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只有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才是首要分子,而多次参加的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并非首要分子。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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