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以下哪种处罚是错误的?
我对醉驾的处罚不太清楚,在网上看到有不同说法。我想知道关于醉驾的处罚规定里,哪些处罚表述是错误的,比如会不会有一些离谱的处罚说法其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想明确下正确和错误的界限,避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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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简单来说就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错误的处罚情况有很多。例如,如果说醉驾只是罚款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错误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再比如,声称醉驾吊销驾照后几个月就能重新考取,这也是错误的,普通醉驾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营运机动车更是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还有更严重情况是终生禁驾。总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表述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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