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饮料厂诉吴忠市物华饮料厂在印有其厂名的产品容器上加贴相关标识,法律上如何判定?


在吴忠市饮料厂诉吴忠市物华饮料厂在印有其厂名的产品容器上加贴相关标识这一事件中,涉及到多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判断标准。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吴忠市物华饮料厂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等问题。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吴忠市物华饮料厂在印有吴忠市饮料厂厂名的产品容器上加贴标识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该产品与吴忠市饮料厂存在特定联系,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也是一个可能涉及的问题。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果吴忠市饮料厂的厂名已经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那么物华饮料厂的加贴标识行为可能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对于吴忠市饮料厂来说,如果认为物华饮料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与物华饮料厂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此外,吴忠市饮料厂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华饮料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在诉讼过程中,吴忠市饮料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物华饮料厂的侵权行为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吴忠市饮料厂在面对物华饮料厂的加贴标识行为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