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是否构成侵害?


在讨论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是否构成侵害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探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肖像权和角色形象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角色形象权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角色形象权一般是指角色创作者或扮演者对角色形象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对于使用他人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的行为,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该角色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以及是否经过权利人许可。如果该角色形象能够清晰地指向扮演者本人,也就是具有可识别性,那么使用该形象可能会侵犯扮演者的肖像权。例如,该角色形象保留了扮演者独特的面部特征、标志性动作等,公众能够轻易地将其与扮演者联系起来。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即使该角色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扮演者本人,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如果该角色形象是基于扮演者的创造性劳动而形成的,扮演者对其可能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果使用该角色形象作广告的行为损害了扮演者的相关权益,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卓玛诉伊利公司等的案件中,需要具体分析该角色形象的特点以及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该角色形象具有明显的扮演者特征,且伊利公司等未经卓玛父亲许可就使用其形象作广告,那么很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卓玛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如果该角色形象涉及到其他权益问题,也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总之,在这类案件中,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以及如何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