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背书的基本概念
汇票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二、汇票背书的方法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又称正式背书、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方式。这种背书方式明确了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增强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例如,甲公司持有一张汇票,欲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就在汇票背面记载“背书人:甲公司;被背书人:乙公司”,并加盖甲公司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方式。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空白背书是不被认可的,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背书人在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由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前补充记载的情况,这种补充记载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背书 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某些限制转让的字样,以限制汇票的再转让。常见的限制背书字样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等。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丙公司在背书转让汇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若后手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当戊公司行使票据权利遇到拒付等情况时,丙公司对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持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后C公司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C公司遂向A公司和B公司行使追索权。
分析: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所以A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C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而B公司作为C公司的前手,在其将汇票再背书转让时,应当对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可以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四、法律建议
- 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汇票的要求进行记载和签章,确保背书的有效性。
- 对于收到的汇票,持票人应仔细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背书人的签章等情况,以保障自身的票据权利。
- 在进行限制背书时,背书人应明确知晓其法律后果,谨慎使用限制背书字样。
- 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追索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