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且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一、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含义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它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转让过程中票据收益企业通常会在票面反面背书栏加盖企业财务章与法人章。
二、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同时,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另外,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实际案例说明
甲公司持有一张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因业务需要,欲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丙公司,于是甲公司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加盖了本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了丙公司的名称以及背书日期,完成了背书行为。丙公司基于甲公司的背书,依法取得了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然而,若甲公司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丙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某项工程,则本背书有效”这样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该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丙公司仍然依法取得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再比如,若甲公司将该100万元汇票金额的50万元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另外5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这种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行为是无效的。
四、实用的法律建议
- 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务必确保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否则,可能会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 仔细核对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确保准确无误。因为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重要记载事项,错误的记载可能导致票据权利的行使出现障碍。
- 不要在背书时附加条件。虽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 持票人在接受背书转让的汇票时,要认真审查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接受无效背书的汇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