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能判不起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盗窃罪判不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盗窃罪存在上述情形,就会法定不起诉。例如张三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盗窃的财物价值极低,远低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盗窃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从轻情节,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这些情节综合起来使得犯罪情节轻微时,检察院可能会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比如李四盗窃后主动自首,并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盗窃的金额相对不大,犯罪情节较轻,那么检察院有可能基于这些情节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盗窃罪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检察院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例如王五被指控盗窃,但现场没有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模糊不清,且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王五实施了盗窃行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此时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