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怎样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在盗窃案中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首先需要了解检察院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盗窃案而言,如果盗窃金额非常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有可能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例如,偶尔顺手拿了价值极低的物品,且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酌定不起诉也被称作相对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盗窃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被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并且积极退还了所盗财物,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有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当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盗窃案中,如果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比如现场指纹鉴定存在疑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等,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如实陈述案件情况,配合调查。同时,主动退还赃款赃物,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出具谅解书。此外,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协助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