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行为的一般界定
在经济和法律领域,垄断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旨在扩张自身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身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经济垄断情形:
-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例如,几家大型食品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商定提高产品价格,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垄断协议。
-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并滥用这种地位时,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比如,某互联网巨头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安装其旗下的其他软件,否则就限制搜索服务。
-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例如,两家大型超市合并,如果可能导致该地区超市行业竞争大幅减少,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垄断行为法定正当性的含义及具体情形
垄断行为的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看似具有垄断性质,但基于公共利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考虑,法律允许其存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之一是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例如,在医药行业,多家制药企业为了共同研发一种治疗罕见病的新药,可能会达成合作协议,在研发过程中共享资源、技术和数据。从表面上看,这种合作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垄断协议,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彼此之间的竞争。然而,由于其目的是为了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并且这种新药的研发成功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所以这种垄断行为具有法定正当性。
三、实际案例分析
以美国航空业为例,在某些航线上,可能只有少数几家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局面。但如果这些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是为了提高航班的安全性、改进航空服务技术,比如共同研发更先进的飞行控制系统,那么这种合作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也可能被认为具有法定正当性。因为这种合作带来的技术改进和安全提升,对广大乘客和整个航空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律建议
-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的行为可能涉及垄断,但具有法定正当性的理由,应当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例如,在进行合作研发等可能被视为垄断的行为时,要详细记录合作的目的、过程和预期成果,以便在面临反垄断调查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
-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在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具有法定正当性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表面上具有垄断性质就进行处罚。要充分评估行为对公共利益、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而言:要关注垄断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发现企业的垄断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促使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