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了解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对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垄断行为的表现进行详细解析。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某一地区的几家大型超市,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私下达成协议,统一提高某种商品的价格。这种行为就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价格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某知名品牌手机制造商要求其经销商必须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手机,不得自行降价促销。这就是一种纵向的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多样。例如,某互联网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该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网站经营者必须与其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否则就降低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这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另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比如某大型超市为了挤垮竞争对手,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些商品。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例如,在某一行业中,排名前两位的企业进行合并,如果这种合并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显著减少,其他中小企业难以与之竞争,那么这种经营者集中就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实际案例分析
3Q大战: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的纠纷是一个典型案例。双方在互联网安全软件等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双方采取了一系列互相攻击、限制对方软件运行等行为。这其中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最终对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相关部门的介入。
高通芯片垄断案:高通公司在智能手机芯片市场具有重要地位。高通公司存在对芯片销售进行不合理搭售、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等行为,这些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法律建议
对于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垄断行为。在进行商业决策时,要充分考虑是否可能构成垄断行为,避免因违法而面临高额罚款等法律风险。例如,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合作或者协商时,要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在市场竞争中,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创新技术等合法方式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不是通过垄断行为来排挤竞争对手。
对于消费者: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发现某商品价格过高,怀疑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对于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