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并非单一,而是具有复合性特点,既涵盖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具体来说,它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多方面内容。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内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后,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同时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利。这里既涉及到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及探视权),又涉及到财产关系(房产、车辆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属于人身关系范畴,而财产分割等则属于财产关系范畴。婚内离婚协议将这些不同性质的内容融合在一起,体现了其内容的复合性。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的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然而,离婚协议虽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例如,有一对夫妻签订了婚内离婚协议,但之后并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来一方反悔,此时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因为它未满足法定的生效条件。即使双方在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未进行离婚登记前,协议都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处理相关事项的法律效力。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虽然内容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内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但之后并未成功离婚。当一方要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因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财产分割这一附随内容的生效前提不具备。
法律建议:
- 签订婚内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协议的性质和生效条件,确保是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避免一方因受到胁迫、欺诈等而签订不公平的协议。
-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作出详细、可操作的约定,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日后产生纠纷。
- 签订协议后,如果决定离婚,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使协议生效。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