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应先履行方发现对方无履行能力时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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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方若发现对方已无履行能力,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实际案例,剖析应对方法,为身处此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实用法律建议。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有时按照合同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可能会发现对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这时候该怎么办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例如,一家服装加工厂与一家布料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加工厂先支付货款,供应商后提供布料。但加工厂在支付货款前发现供应商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大量设备被查封,工人大量离职,生产几乎停滞,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加工厂可以中止履行付款义务。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比如,某建筑公司与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建筑公司需先付定金。后建筑公司得知钢材销售公司的老板将公司大部分资金转移到了海外账户,并且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进行了转移,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此时建筑公司可以中止支付定金。
  3. 丧失商业信誉:有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商与一家芯片制造商签订合同,约定销售商先支付预付款,制造商按时提供芯片。但此前该制造商多次出现延迟交货、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在行业内信誉不佳。当销售商发现这些情况后,有理由认为制造商丧失了商业信誉,从而中止支付预付款。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家餐饮企业与一家蔬菜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餐饮企业先付款,供应商后供货。但后来供应商的蔬菜种植基地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蔬菜大量减产甚至绝收,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餐饮企业可以中止付款。

实际案例分析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先支付30%的预付款,乙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交付设备。甲公司在准备支付预付款时,发现乙公司的工厂已经停工数月,工人工资拖欠,且有多起被债权人起诉的案件正在审理中,明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设备。于是,甲公司决定中止支付预付款,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甲公司提供了一家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担保,甲公司在核实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恢复了预付款的支付,乙公司也最终按时交付了设备。

实用法律建议

  1. 收集证据: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履行能力。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对方的财务报表、法院判决书、行业内的负面报道、对方公司内部人员的证言等。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可以收集乙公司的停工照片、工人讨薪的视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作为证据。
  2. 及时通知对方:在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短信等,通知中应当说明中止履行的原因和依据。如甲公司给乙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详细说明了中止支付预付款的原因是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设备,并附上了相关证据。
  3. 关注对方的反应: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乙公司提供了履约保函后,甲公司恢复了付款;若乙公司既不恢复生产也不提供担保,甲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当按照合同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对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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