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欠债方离婚后债务的追责问题常常引发诸多困扰。要准确追责,关键在于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二者在法律上的承担方式有显著区别。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离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双方的财产都可用于清偿。例如,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借款购买房产,该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 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个人债务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例如,一方婚前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对于个人债务,应由欠债方个人承担,债权人只能向其个人追责。
实际案例分析
-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责 张某与李某在婚姻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向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店铺的扩张。后张某与李某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店铺归李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但离婚后,李某无力偿还全部借款,王某遂将张某和李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有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判决张某和李某对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例二:个人债务的追责 陈某在婚前向朋友赵某借款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婚后陈某与妻子孙某离婚。赵某要求孙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孙某拒绝。赵某遂将陈某和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债务是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陈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判决由陈某个人偿还该20万元借款,孙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实用法律建议
- 债权人角度
- 保留证据:在借款或其他债务关系发生时,务必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具体情况。
- 明确债务性质:如果无法确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通过调查了解债务的用途、借款时的具体情况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判断债务性质,确定追责对象。
- 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发现债务人离婚且可能影响债务偿还时,要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或其中一方承担偿还责任,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债务人角度
- 诚实对待债务:即使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有偿还的义务,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避免逃避责任。
-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对债务的性质或承担方式存在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欠债方离婚后债务的追责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留好证据,及时行使权利,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