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明知醉酒驾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却依然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例如,李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前方行人,结果将行人撞倒并致其重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例如,王某为发泄情绪,故意在人群密集的广场驾车横冲直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三罪之间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明知且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二)行为表现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交通肇事罪侧重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重大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如在闹市区高速驾车逆行等。
(三)危害后果
危险驾驶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三罪之间的联系
(一)都涉及公共安全
三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二)行为可能存在交叉
在某些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引发交通肇事,若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程度,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律建议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增强安全意识
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时刻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抱有侥幸心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了解法律责任
清楚认识到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到心中有数,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