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驾驶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关于酒后驾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构成该罪的情形之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酒后驾驶若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符合相关条件则可能构成此罪。
二、结合案例分析酒后驾驶的犯罪性质
案例一: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
张某在一次聚会后,醉酒状态下仍执意驾驶机动车上路。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张某被交警查获时,尚未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案例中,张某明知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却仍然选择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根据《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属于故意犯罪。因为他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
案例二:酒后驾驶引发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反应迟钝,未能及时注意到前方的行人,最终将行人撞倒并致其死亡。在这个案例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是故意行为,但对于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他主观上是过失的。李某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行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根据《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导致他人死亡这一结果来看,属于过失犯罪。
三、酒后驾驶犯罪性质的具体判断
-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单就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本身而言,驾驶员主观上应属于故意。因为驾驶员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却依然选择驾驶,这体现了其对危险行为的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态度,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 酒后驾驶引发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酒后驾驶)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事故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他们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这些严重后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从造成严重后果的角度看,属于过失犯罪。
四、法律建议
- 公众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要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不仅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更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如果饮酒后需要出行,应选择安全的替代方式,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打车或者由未饮酒的亲友代为驾驶。
- 对于聚会、宴请等场合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相互提醒和监督,避免有人酒后驾车。
- 一旦发生酒后驾驶相关的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不要心存侥幸或者试图逃逸,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