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居间费能否退还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也与居间方的责任和义务紧密相关。下面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限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当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买卖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不同情形下居间费退还的分析
- 居间方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仍强行撮合订立合同:在限购限贷令颁发后,如果居间方明明知道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却仍然强行撮合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支付中介费用的一方有权要求居间方退还全部中介费用。因为居间方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其应尽的审慎义务,其促成的合同实际上是无法履行的。例如,在某个城市实施限购政策后,买方明确告知中介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但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仍然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由于买方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中介退还全部中介费用。
- 居间方虽不明知但未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居间方虽然不知道买方没有购房资格,但是作为专业的房产从业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从而导致最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居间方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用。比如,中介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时,没有及时了解当地的限购政策,也没有向买方询问购房资格相关情况,就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后来因限购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用。
- 居间方已尽到义务且合同依法成立:如果居间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比如在签订合同前对买卖双方的资格进行了合理审查,并且促成了合同的依法成立,那么即使后续因为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居间方也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费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居间方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居间服务,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的。
实际案例分析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赵先生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当地出台的限购政策导致赵先生丧失购房资格,购房事宜未能成功。赵先生遂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居间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对限购政策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提示,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最终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赵先生部分中介费用。
实用法律建议
- 对于购房者:在寻求房产中介服务时,要如实向中介告知自己的购房资格情况,并要求中介对限购政策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如果因为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且中介存在过错,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中介退还相应的居间费用。
- 对于房产中介:要加强对限购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格履行自己的审慎义务,对买卖双方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也要关注当地的限购政策,了解买方的购房资格情况,避免因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