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卖家因各种原因改变主意,不再出售房屋的情况。这时候,中介是否还能收取费用,成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要判断其合理性,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一、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中介收取费用的法律依据。
二、结合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相关的中介费用。但后来卖家因个人原因突然决定不卖房了,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在此情况下,中介公司向李先生和卖家主张支付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看房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为促成交易进行的信息收集和整理费用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确实为促成交易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支持了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的请求。
案例二:张女士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中介为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促成房屋买卖交易,若交易成功,张女士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后来,中介为张女士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屋,张女士与卖家也达成了初步购买意向,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卖家反悔不卖了。中介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核与介绍服务,要求张女士支付中介费用。张女士则认为交易未成功,不应支付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虽未促成合同最终成立,但已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与介绍服务,有权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
三、判断合理性的关键因素
中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服务 中介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中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安排了看房、协商等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与介绍服务,那么即使合同最终未成立,中介也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性质 如果中介要求收取的是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才有权获得报酬。但如果是要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信息收集费等,即使合同未成立,委托人也应当根据约定予以支付。
四、实用法律建议
对于卖家而言 在与中介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中介费用支付的相关约定。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出售,应与中介进行友好协商,根据中介实际提供的服务和支出的费用,合理支付相应的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于买家而言 同样要认真审查居间合同的条款,了解中介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交易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中介的工作,若遇到卖家不卖房的情况,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对于中介而言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收取费用时,应向委托人说明费用的性质和构成,确保收费合理、合法。同时,要保留好从事中介活动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卖家不卖房了中介是否还要收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中介履行了必要的服务,且要求支付的是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这种收费是合理的;如果中介要求支付报酬,而合同并未成立,则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