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提供场所做假烟的行为,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属于国家专卖物品,未经许可生产假烟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罪。
二、实际案例分析
在漳州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吴某帮租场地给他人制造假烟还当帮手。经龙海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为假烟生产提供场所并参与其中,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三、影响量刑的因素
- 犯罪情节:如果提供场所的行为对假烟生产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提供的场所隐蔽性强、利于大规模生产等,使得假烟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且生产数量巨大,那么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反之,如果场所对生产的帮助较小,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
- 是否明知:如果提供者明知对方是在进行假烟生产而仍然提供场所,那么通常会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但如果提供者确实不知情,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配合调查,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或者量刑时会从轻考虑。
- 主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提供场所者是主犯,积极组织、策划假烟生产,那么量刑会较重;如果是从犯,只是在他人的要求下被动提供场所,且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实用法律建议
- 提高法律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生产、销售假烟等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避免因贪图利益而陷入法律风险。
- 谨慎出租场所:在出租场地时,要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审查,确保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如果发现承租方有可疑行为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终止租赁关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 积极配合调查:一旦发现自己可能与假烟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牵连,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坦白交代,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总之,提供场所做假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