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问题,尤其是是否应判处死刑,一直是法律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一、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也就是说,从法律条文来看,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实际案例分析
例如,在某起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获取财物,在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抢劫行为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周围环境,在拖拽张某过程中致使张某摔倒头部着地,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李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张某的故意,只是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了张某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出现了死亡结果就判处李某死刑,可能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李某实施抢劫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那些有预谋地故意杀人后抢劫的犯罪分子相比,明显要低。
三、不应判处死刑的理由
- 从主观恶性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存在本质区别。故意犯罪是犯罪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大;而过失犯罪是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犯罪人的主要目的是实施抢劫行为,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其积极追求的,其主观恶性与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分子不可同日而语。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死刑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对于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如长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起到威慑和教育改造的作用,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而死刑是一种极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对于一些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应尽量避免适用死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法律建议
-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处理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犯罪人的主观心态。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不枉不纵。
-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同时,要强调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与故意杀人抢劫的案件存在明显区别,为犯罪人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从社会预防的角度来看,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减少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监控,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