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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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追偿涉及国家在支付赔偿费用后向相关责任人员追讨赔偿的法律制度。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通过实际案例解析行政追偿的条件,并给出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这一法律问题。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追偿的具体条件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也就不存在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的基础。例如,在某一案件中,公民甲的合法财产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和认定后,依法向甲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此时,才满足了行政追偿的这一前提条件。若行政机关尚未对甲进行赔偿,就谈不上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所谓故意,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希望或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乙,在明知某项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实施该行为,导致公民丙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就属于故意。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未能预见和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对公务员的一般业务要求。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丁,在负责审核某项行政许可申请时,严重疏忽大意,未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就批准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丁的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过失。

实用法律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
    •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发生。例如,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 在发生行政赔偿案件后,及时、准确地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行使行政追偿权,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要确保追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
  •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
    • 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
    • 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严谨细致,避免因疏忽大意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总之,行政追偿制度的设立,既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明确行政追偿的条件,对于正确适用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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